柳基伟律师亲办案例
柳基伟律师承办案件心得汇总之劳资纠纷案件
来源:柳基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4
浏览量:587

柳基伟律师承办案件心得汇总之劳资纠纷案件

案例:烟台XX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代理告)

一、案情介绍

当事人李XX于2014年6月5日在烟台XX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工作但至今二者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2月25日烟台飞翔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违法解除与当事人间的劳动关系并拖欠当事人李XX12月份薪酬,因此当事人李XX依法提起劳动仲裁,后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当事人李XX向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起诉,并委托律师代理有关诉讼事宜

二、律师意见

本案主要涉及劳动争议问题,作为当事人李XX的代理人,我们经过分析及查阅相关材料,及时向当事人李XX了解询问相关事实并向有关单位了解案件事实,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如何证明李XX与烟台XX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本案中,经过律师努力,向法庭提交各项证据共计23份,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有证据可以充分证明当事人李XX与烟台XX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可以主张被拖欠的工资待遇及相应的补偿金。

三、审理结果

法院综合考虑代理律师有关观点,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烟台XX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李XX交付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三万元,双方此后再无纠纷。

四、律师总结

在劳资纠纷之诉中,劳动者往往因为收集证据的困难等各种制约,导致无法在仲裁庭或者法院进行合理举证,存在巨大的败诉风险。在此律师建议:劳动者跟合法的用工单位应当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单位拒绝缴纳社会保险或者签署劳动合同,劳动者需要多方收集有关证据,比如工作证、工作牌、工资明细或者打款记录、录音等材料,以备不时之需。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呢?主要参考以下三个标准: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三条标准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而“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同时需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归纳来说,劳动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凭证、与用人单位有关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管理的证明、其他可以作为旁证的证明。需要特别说明的,用人单位的报销凭证等、因公传递的电子邮件等也属于有效证据。总之一句话,能证明自己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各种东西。

柳基伟

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家事部资深律师,首席离婚律师,法律援助爱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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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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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6*********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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